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3032号
南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0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人;郑明星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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