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内0105民初1656号
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惠诉被告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5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温惠交付的网签合同变更费4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20年4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范虹 电话:4933674 速裁庭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