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4848号
侯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84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庭室:民庭
承办人:王娟
联系电话:0471-527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