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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家庭教育令》!赛罕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依法带娃”有效实施
  发布时间:2022-01-27 20:53:1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6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被告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5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刘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6月生育女儿。被告李某某于女儿出生前因犯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刘某某独自待产、孕育、抚养女儿,极其艰难。李某某刑满释放后,对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很少过问和关心,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女儿长期缺失父爱,致使其身心发展受到一定影响,明显表现为不自信、不开朗,学习成绩下滑等。

 

李某某因服刑未能参与女儿的成长过程,刑满释放后仍未积极参与、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女儿缺乏关心和教育,主观上忽视了其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其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审理中被告李某某承认自己对女儿缺少关爱,同意女儿由原告刘某某抚养。

 

据此,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女儿由刘某某抚养。同时对李某某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多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情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用加强亲子陪伴等方法,切实履行父亲的教育责任。

 

近年来,赛罕区人民法院联合教育部门、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首份,今后赛罕区人民法院将加大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失效前义务履行人及密切接触被监护人的人员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教育令,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