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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院绩效自评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0 09:44:14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我院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预算年度本级单位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监函﹝202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预算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核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1﹞1414号)文件要求,我院将开展2020年度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按照内蒙古财政厅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支出预算预算自评工作,主要针对我院总体绩效目标和四个项目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项目分别为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法检院聘用制书记员保障经费、上年结转办案装备经费。

按照内蒙古财政厅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支出预算自评工作,我院将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    

 
责任编辑:机关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