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5397号
孔庆胜: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程与被告孔庆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郑明星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5397号
孔庆胜: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程与被告孔庆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郑明星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