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3033号
贾海宽、龚婷华:
本院受理原告范亮与被告贾宽海、龚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0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郑明星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