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6429号
呼和浩特市乌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明明笙鲜农场超市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赛罕区明明笙鲜农场超市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鉴定财产损失及因果关系,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追加呼和浩特市乌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并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将你公司加入到鉴定程序中,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内科建监字【2021】第13号鉴定报告,现已选取内蒙古科利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鉴定中心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鉴定程序有异议,需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没有异议。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人:康文颖 电话:527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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