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0751号
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新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林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释明原告内蒙古新瑞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现我院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追加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人:王晓霞 电话:5277714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