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10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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