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齐国君、内蒙古美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飞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98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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