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 心 协 力 | 共 渡 难 关
青城加油
万众一心 抗击疫情
新冠疫情突然爆发,不断新增的本土确诊病例将原有的生活节奏打破,我们的城市正经历着一场考验。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来自四面八方的抗疫人员奔赴一线,为我们的健康平安保驾护航。
小编在这里郑重提醒大家,以下这些防疫“雷区”千万莫要触碰,否则法律后果很严重!
严惩!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实施下列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公共秩序,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市场、酒店、医疗机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
2出入小区、超市、商场、市场、酒店、医疗机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组织或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事、培训讲座等人员聚集活动等,经劝阻无效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全民抗疫,人人有责!
小编在此郑重呼吁广大群众:
学法守法,莫触底线,
待疫情散去,
让我们一起拥抱春天。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