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邢占宽: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9585号原告刘忠为与被告邢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邢占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忠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2020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邢占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黄合少法庭 王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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