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4538号
耿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艺诉被告耿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耿志刚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人:民庭 高晓英 527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