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5741号
张会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学兵诉被告张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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