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
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霞与被告刘小勇、朱京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上诉人汪霞就(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康文颖 电话:5277398 民一庭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7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
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霞与被告刘小勇、朱京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上诉人汪霞就(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康文颖 电话:5277398 民一庭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