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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公告
作者:康文颖  发布时间:2022-02-20 17:03:53 打印 字号: |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告

 

  (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

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霞与被告刘小勇朱京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上诉人汪霞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康文颖  电话:5277398  民一庭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惠民街37号

 
来源:民事综合团队
责任编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