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5397号
孔庆胜: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程诉被告孔庆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陈国程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
承办人:郑明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5397号
孔庆胜: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程诉被告孔庆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内0105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陈国程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
承办法庭:金河法庭
承办人:郑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