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内0105民初7639号
白向阳、郭凤江、田宇、马有富:
本院受理原告闫婷与被告姚坚、陈亚新、白向阳、郭凤江、田宇、马有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人:张俊青
联系电话:52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