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贞: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609号原告王蒙生与被告郭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蒙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0日起算,按照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原告已预交)、由郭贞负担50元,由王蒙生负担12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黄合少法庭 王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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