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短视频广告宣传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投放短视频广告30万条,合同总价108000元。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30万条短视频广告全部发布完毕,并经B公司确认验收完成。但B公司迟迟未支付前述广告费用。为此,2021年12月27日,A公司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
该案开庭时间初步定于3月初,此时呼和浩特市正处于疫情期间,无法现场开庭。A公司为外地中小企业,其表示资金压力大,想尽快处理纠纷。于是承办法官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着手做了两方面的准备:一方面联系B公司征询是否同意线上开庭;另一方面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尝试将矛盾彻底化解。
经过沟通,承办人得知案涉两家企业均为诚信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调解条件。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线上签字确认调解笔录。
典型意义
赛罕区人民法院一直秉承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执行全过程,能调尽调。
该案开庭时间定于3月初,正值呼和浩特市疫情期间,且原告方在外地,无法现场开庭审理。在全市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活动之际,为了充分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合理诉求尽快得到解决,我们采取“线下沟通调解+线上确认签字” 助力企业走出困境,以最快的速度做到案结事了。一方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另一方面有效化解了企业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市场的和谐稳定,为企业打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