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执异747号
孙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854号]一案中,案外人高佩君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6号住宅楼-1至1层1单元-101(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3123403)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驳回案外人高佩君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人:荣萍 电话:0471-5277418 执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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