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执异761号
金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斯琴与被执行人金强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2439号]一案中,案外人哈斯花儿请求中止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元2010小区2号楼3304室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哈斯花儿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人:荣萍 电话:0471-5277418 执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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