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执异776号
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506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追加王剑为(2019)内0105执50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人:荣萍 电话:0471-5277418 执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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