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执异814号
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64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请求本院撤销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阿里拍卖网询2021100800326895)号网络询价报告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人:荣萍 电话:0471-5277418 执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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