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执异818号
翟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永平与被执行人翟俊峰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585号]一案后,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翟俊峰位于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N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驳回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承办人:荣萍 电话:0471-5277418 执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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