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内0105民初3599号
陈爱端、朱高臻、陈仲英、桂梅、王存孝、范芳、刘星宇、张磊、刘宏宇、敖特根格日勒、王彦存、彭利青: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端、朱高臻、陈仲英、桂梅、王存孝、范芳、刘星宇、张磊、刘宏宇、敖特根格日勒、王彦存、彭利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 速裁快审中心 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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