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内0105民初5811号
贾海龙、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贾海龙、王颖、罗爱军、张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8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 速裁快审中心 尚陆林
电话:0471-5277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