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立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立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最大限度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的救济作用,下面赛罕区人民法院为你解读《规定》的内容:
《规定》内容
01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附加其他条件
《规定》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02将代为申请的情形与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充规定
《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考虑到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明确了出现上述情况后,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并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代为申请的主体,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保护合力。
03列举扩充了“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
《规定》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04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了明确清晰的行为指引,也为裁判标准提供了统一指导。同时,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出发,区分其与民事实体事实“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真正作用。
05无条件禁止家庭暴力
《规定》明确了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声称受害人有过错,为加害行为找借口、找理由的,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06加大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
《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具针对性的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