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01、违法犯罪行为莫触碰
以下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
3.出入小区、超市、商场、市场、酒店、医疗机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
4.乘坐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市场、酒店、医疗机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
6.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访问、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组织或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事、培训讲座等人员聚集活动等,经劝阻无效的;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9.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2.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02、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
1.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