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为国之本,本固国康宁。赛罕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努力打造“法润家和”家事审判品牌,不断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延伸服务触角,提升家事社会治理效能,深度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赛罕区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涉及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等案件类型,从多角度呈现了当前家事纠纷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指引、警示和教育功能,为各地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不断推动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01、“家暴”零容忍,损害应赔偿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因刘某某于2021年4月14日凌晨00时左右殴打妻子张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西把栅派出所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告刘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刘某予以告诫。后原告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告殴打、骚扰、跟踪、接触原告”。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育有子女三人,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于2021年4月4日殴打原告,原告因此提出离婚,原告属于无过错方,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亦影响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本案中,法院及时查证了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及时为原告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告予以震慑,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对被告的家暴行为予以认定,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使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赛罕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站式通办,并加强了与社区、派出所和妇联的联系,对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行24小时内作出并送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02、子女健康成长是父母共同愿望,亦是父母共同责任
——孙某与史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与史某因感情不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史某抚养。2014年11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共同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2021年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均诉至法院,均主张孩子抚养权。
庭审后本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孩子生活环境及父母抚养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为本案提供了参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共同抚养协议》,约定孩子由双方轮流共同抚养。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在签署上述协议至今,双方均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了相关抚养责任。孩子已适应了现有的生活环境与学习模式,双方亦均对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方面提供了相应保障,孩子亦对其现在的生活状态、父母陪伴时间较为满意,故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因此,双方请求变更史某某抚养关系的理由均不成立。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主审法官根据庭审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决定委托家事调查员对案涉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学习情况进行调查,对案涉成年人所在学校及其父母所在小区邻居进行走访,了解了案涉成年人学习生活状况及父母对其抚养教育情况,形成了家事调查报告,为判决作出提供了有效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3、司法与家庭,共同守护案涉未成年身心健康
——苗某与朱某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苗某、朱某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8月1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朱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又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至2021年10月24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苗某带女孩子如回到其父母家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孩子出现了情绪不稳定、缺乏安全感等情形。经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22)赛法委疏字第1号心理疏导(调查)委托函,委托赛罕区妇女联合会指派儿童心理咨询领域经验丰富的心理咨询师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减轻父母离婚带来的心理负担和不良影响。同时对孩子当前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其父母。根据评估结果,指导双方今后如何与孩子沟通,改善亲子关系,降低离婚等事宜带来的不良影响方面。后法院根据孩子的意愿,判决其随苗某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受伤最深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如何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是父母共同责任。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应理性协商,避免将负面情绪传导至子女,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离婚后,父母要保持对子女的关爱,关注孩子的成长及身心健康,了解其情感需求,为孩子提供平和、有爱的成长环境。本案中,案件主审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当前的实际生活情况,在征求了未成年子女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针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问题,委托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父母改善亲子关系,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压力,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04、教育、关爱未成年子女是义务,更是责任
——孙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杜某于孩子出生前3个月,因犯罪被刑事拘留,次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期间孩子母亲孙某独自待产、孕育、抚养孩子。杜某刑满释放后,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很少过问,孩子母亲孙某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目前在中学就读,正是接受教育的关键时期,其母亲独自抚养较为吃力;杜某因服刑长期未能参与孩子成长,刑满释放后仍未积极参与、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对孩子缺乏关心和教育,主观上忽视了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本院作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杜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增加家校沟通,保持与老师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用加强亲子陪伴等方法,切实履行父亲的教育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实施家庭教育,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对未成年人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05、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割财产时应予照顾
——赵某与马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2于1990年11月24日出生,被继承人赵某1与被告马某于200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赵某1于2021年1月6日意外身亡。赵某2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被继承人赵某1遗产二分之一的继承权,并请求继承被继承人赵某1的遗产。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与原告赵某2均为被继承人赵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对赵某1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考虑到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照顾扶养义务,及对购买房屋所做的贡献,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马某所有,由其给付原告赵某2相应对价款。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主要照顾扶养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6、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云某1、梁某与云某2、云某4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云某1、梁某系夫妻关系,共育长子云某2,次子云某3(于2021年因病去世),长女云某4。二原告目前在村里安排的安置房中居住。原告云某1每月退休金3500元,2018年患有尿毒症,报销后,每月自费医疗费用约1000元。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原告梁某照顾。此外原告云某1每周须去医院进行血液透析三次,需要有人接送。原告梁某无收入且患有冠心病,平时会头痛,住院费用能报销,但日常用药费用不能报销。2019年,二原告共有的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大部分赠与二被告。二被告均已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此前,二被告均未给付二原告赡养费。被告云某2接送原告云某1每周去医院进行治疗。因被告云某4拒绝探望二原告,接送原告云某1每周去医院治疗及给付赡养费,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云某2、云某4从起诉之日起每月分别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共4000元,定期探望二原告并轮流接送原告云某1到医院接受治疗。
本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云某1虽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但年迈且身患尿毒症,治疗导致经济困难。原告梁某年迈无收入且患有冠心病,亦无劳动能力。作为赡养人的二被告应该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并给予二原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考虑到二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的具体收入及二原告的子女人数,酌定被告云某2、云某4每月分别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0元(二原告每人每月2000元);除二原告生病需要陪护等特殊情况外,二被告每周应轮流接送原告云某1去医院进行治疗,并定期探望二原告,给予二原告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父母在年老体弱依靠子女赡养时,作为子女应妥善安置老人的生活,让老人度过一个安详幸福的晚年。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拒绝赡养老人。本案通过对具体赡养方式的裁判,确立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07、家庭劳动价值应当值得尊重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于2014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7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王某某,现年6周岁。因孩子早产体弱,无人帮忙照看,张某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于2022年3月30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张某因其照顾家庭辞职,故请求王某支付其经济补偿5万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张某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王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某请求王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万元的问题,张某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王某给予补偿,鉴于张某请求补偿的金额与其贡献大小相适应,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家庭劳动价值应当值得尊重。夫妻中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提供了服务和便利,在离婚时,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全职在家照顾孩子,负担了较多的义务,综合考量其全职抚育孩子的时间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支持其经济补偿的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8、彩礼系附条件赠予,未缔结婚姻应酌情返还彩礼
——樊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樊某与张某举办了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一年有余,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樊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彩礼。
本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酌定张某按70%的比例返还樊某所给付的彩礼。
法官说法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彩礼是自古以来延续的婚礼习俗,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互赠彩礼的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未缔结婚姻,即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本案中,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一定支出,按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酌定张某向樊某返还一定数额彩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9、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郭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郭某某与李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29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某由女方郭某某抚养,男方李某随自己的意愿支付抚养费。双方离婚后,李某未支付过抚养费。
本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随自己的意愿支付抚养费”,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李某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妨碍郭某向李某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李某按每月向郭某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不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其均负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生活费以及其他必要花销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也是基本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0、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应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与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2018年11月6日,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请求分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房屋。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赛罕区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判决归李某某居住使用。后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分割该房屋。
本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李某某婚前购买,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离婚后,该套住房登记于李某某名下,该住房归李某某所有较为适宜,剩余贷款由李某某偿还,李某某给付李某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对价款。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房屋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现象。婚后该房屋的价值中,含有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在保护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利益的同时,要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公平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