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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倾倒危险废物来污染环境——赛罕区人民法院坚决“亮剑”
  发布时间:2024-06-05 15:24:13 打印 字号: | |

青山多妩媚,碧水漾绿波。赛罕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这一“国之大者”,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赛罕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厘清行为规则、树立社会规范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用法治力量守护“北疆绿”与“青城蓝”,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起在三地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件。



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拉运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某能源公司的固态物质,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邱某某接收,同时又雇大车司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将2车242桶(总重量共计68.595吨)固态物质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运至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太仆寺旗,储放在太仆寺旗某村蔬菜市场院落。还是上述人员,后又联系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将5车493桶(总重量共计141.440吨)固态物质倾倒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某村大坑内。上述人员后又将1车104桶(总重量共计29.760吨)固态物质倾倒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某村土坑内。上述三批次固态物质经司法鉴定,都是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述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中提到的三批次危险废物全部已由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中旗分局和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转运做无害化处理。


上述的案例是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守护生态环境这一普惠民生福祉的有效见证。下一步,赛罕区人民法院将以案件审判、普法宣传为具体抓手,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法治宣传“组合拳”,以法治之力守好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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