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黄合少法庭努力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根据辖区内频发的案件类型,不断挖掘典型案例背后蕴含的司法裁判规则和正确价值导向,推动典型案例在类案纠纷“预防性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不断推动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典型案例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李某、高某两人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钱,并愿意按照月息 2 分支付借款利息,原告通过现金存款、现金交付、网银转账等方式前后共计借给二被告177万元,原被告当时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急需用钱,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故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有经济金钱的往来,原告让李某放款投资挣利息,原告对放的地方和多少钱的利息均知情,而且原告已经收到利息近150万元,款项的去向是通过被告的三哥李某将款项投入了刘某某的宏业房地产公司,且原告对此知情,只是转成股权时没来得及通知原告温某某,而且被告李某愿意协助原告将股权过户到原告温某某名下,按照原告温某某提供的流水原告温某某将本金已经基本全部拿回,后续转为股权这部分全部是利息,原告温某某的投资放款并没有任何损失。本案和被告高某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向原告温某某出具一份《经过说明》,载明:“从2008年开始,我陆续收到温某某转过来的人民币177万元,又通过李某把款存到了刘某某的公司,当时约定利息为2分支付,利息付到2013年9月。通过多次的催要,刘某某的公司无法偿还,后来公司将此款变更为股权,出资人为李某(案外人),至今本金无法归还原告温某某。”二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登记离婚。赛罕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温某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辖区内相对频发的案件类型,赛罕区人民法院黄合少法庭在调解过程中,将准备好的类案判例发放给双方当事人后再进行调解,通过类案判例阐明通过判决方式结案的大致结果,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更好的以案释法,有效提升调解实效。在普法宣传中,通过制定相应宣传册和干警的案例讲解互动,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价值,践行为民宗旨。
下一步,赛罕区人民法院黄合少法庭将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注重强基导向,做实指导调解业务职能,为大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