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雷霆执行•2024】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全院首份《预查废证明书》发出

  发布时间:2024-06-28 11:52:54 打印 字号: | |

为持续推进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执行工作,助力金融法治环境优化提升,减少诉讼执行“程序空转”,缩短银行核销依据的时间周期,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首份《预查废证明书》发出。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原告某银行因信用卡纠纷申请对被告樊某强制执行,同时银行也提供了被告樊某可能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的信息。立案庭经与执行局沟通后,执行局出具了被告樊某在本院中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但因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遂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查废”机制向原告开具了赛罕区人民法院首张《预查废证明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小额债务金融纠纷呈现出数量多、标的小、类型化的问题,在推进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执行工作中,赛罕区人民法院站在融入金融治理格局,优化首府营商环境的高度,深化与辖区金融机构沟通联动,靶向精准切病灶,出具全院首张《预查废证明书》。

下一步,赛罕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优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非诉核销”配套制度,持续深化执源治理、诉源治理,高效便捷化解纠纷,积极推进首府金融高效有序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诚信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

普法小课堂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或终止裁定后,才能申请财务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可凭借《预查废证明书》,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意味着债务人被终本的裁定法院就可以主动为银行查询提供,也就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出具《预查废证明书》,不代表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也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了债权追索的权利,法院如果发现债务人他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