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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09 10:44:41 打印 字号: | |

为大力弘扬诚信理念,用法治力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履行生效判决,努力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

对已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暂缓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对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修复,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对已公开的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屏蔽或缩短期限。

执行案例一

“感谢执行法官,本以为这笔款很晚才会拿到,经过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这么快就到了手,十分感谢法官。”申请执行人于某对法官表示由衷感谢。针对于某与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我院立案后,我院在向被执行人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该案恢复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段某某名下银行卡进行了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因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卡被冻结的双重作用,感到生活不便,主动联系我院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了解到于某的意向后,为其释法明理事并详细介绍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情况,于某一次性履行全部案款6万元,该案执行完毕结案,同日我院解除了于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案例二

针对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预限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按照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王某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对工作生活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便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4.8万元全部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向我院递交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申请及结案申请,我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进行了屏蔽。

下一步,赛罕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构建“失信必惩戒、信用可修复”的执行诚信治理体系,积极营造全社会知信、守信、用信、重信的良好氛围,努力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普法小课堂

一、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对已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屏蔽或缩短期限。

二、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1.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2.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

3.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

4.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三、信用修复需要什么申请材料?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并作出守信践诺,严格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承诺。

2.财产、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资产及收入情况报告(含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银行存款、基金、理财产品、对外债权等财产及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情况)。

3.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和解协议、还款计划、执行担保、预期收益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影响?

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什么情形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有什么影响?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签署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面限制。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等;

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等;

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等;

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例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等;

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等。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