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最新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应予返还。
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法润家和”家事审判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运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被告当场履行返还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和被告闫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民俗婚礼,原告吴某给付被告闫某8万余元彩礼并购买“三金”首饰。婚后三个月,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等各种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
我院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组织线下调解,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返还彩礼的金额。随后,调解员根据《最高院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以及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从“情、理、法”多角度为双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释彩礼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同时以“劝、谈、说、教”的调解模式,引导双方回忆曾经的美好,理解彼此的不易,共同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且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现场退还“三金”首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召开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大会。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郭仲成就2024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干警违纪违法情况并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把警示教育作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学深悟透中强化党纪教育,在警示教育中筑牢思想防线。
会上,郭仲成组长深刻分析并指出违纪违法情况的成因和下一步工作的具体举措,坚持用身边案警示教育身边人,促使党员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要求全院干警要举一反三,强化自我约束,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底线,紧紧锚定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任务,让铁的纪律成为干警的自觉遵循,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治院。
全体参会党员观看警示教育片《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与会干警纷纷表示,要以警示片中的反面典型为鉴,真正把“看在眼里的教训”变成“刻在心底的警醒”,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以更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做对党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