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赛罕区人民法院的有效调解,高效的工作让我感受到了大陆的法治温度,这样的调解结果对我们双方都好,可以开启下一段的新生活。”被告杨某某在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后,对承办法官李秉韧这样说道。
原告杨某(长期在呼和浩特市居住)与被告杨某某(长期在台湾省居住)系自由恋爱,后在呼和浩特市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及生活习惯差异等各种家庭矛盾积攒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原告杨某继续留在呼和浩特市生活,被告杨某某回到台湾地区生活,异地分居彻底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迅速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和具体情况,得知被告杨某在台湾省,不方便实地到法院,遂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对双方进行远程视频调解。
被告杨某某长期居住在台湾省,对祖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相关法条认真解释。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过赛罕区人民法院有效协商沟通,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打破时空界限,隔空化解纠纷,有效节省诉讼成本,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跨越海峡两岸离婚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一湾海峡,割不断台湾与大陆的血脉相连。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连结、共同的愿景将我们凝聚。虽然两岸迄今尚未统一,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未分裂。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同胞同属一个民族,这一历史事实和法理基础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两岸同胞也必将共创祖国统一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复兴伟大荣光。
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推进和平统一的基础性工程,也是践行“两岸一家亲”的理念的具体抓手。两岸融合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下一步,赛罕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努力为两岸融合发展做出赛法贡献。
法官有话说
案例点评: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而离婚自由则是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自由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离婚自由的实质是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重新寻求自己的幸福。这既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而离婚自由则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因为离婚自由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从而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同时,离婚自由也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