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代表委员话法院】“政协+法院” 化解纠纷解民忧 “一室一中心”共筑法治桥梁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3:17 打印 字号: | |

赛罕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构建“一室一中心”(“一室”指政协委员调解室,“一中心”指政协提案研发中心),搭平台、建机制、促履职,持续推进“法院+政协”多元解纷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努力将政协的协商民主、凝聚共识、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物业公司是业主居住环境的“管家”,其服务质量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业主的生活质量、社会安宁。“小物业”关系着“大民生”。近日,经政协委员调解员主持调解,一批物业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基本案情

近日,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服务于某所住小区,因服务期间58位业主未缴纳物业费,故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58位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诉至赛罕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按照约定缴纳房屋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及二次垃圾清运费。

调解过程

政协委员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部分业主阐述其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质量不好,比如卫生打扫不及时、楼道物品损坏不及时维修处理等。因业主们反应的问题纷繁复杂,参与调解的委员们认为有必要进行一次实地考察。于是,政协委员们到达物业公司服务的片区了解实情后,又与居民代表、物业公司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座谈讨论。最终,物业公司做出整改方案,业主们对服务事实、期间均无其它异议。在政协委员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讲述了物业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服务范围。

经政协委员调解员主持调解,有62%的业主自愿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一次性付清物业费用,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批物业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赛罕区政协和赛罕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民主协商、法治保障两种力量相向而行、同频共振,扎实推进“政协+法院”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共筑法治桥梁,为建设法治赛罕、平安赛罕贡献政协智慧和法院力量。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责任编辑:办公室